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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藝評論家協會章程

(2021年11月20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海南省文藝評論家協會(簡稱海南省評協,英文譯名Hainan Literary Critics Association,簡稱HNL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海南省文藝評論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捍衛“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團結引領全省文藝評論工作者,自覺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定文化自信,堅持守正創新,做好新時代文藝評論工作,為繁榮發展我省文藝評論事業,建設文化強省和具有強大文化軟實力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在省文聯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谑?。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文藝理論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和文學藝術學養,發揚學術民主和藝術民主,恪守良好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自覺踐行“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文藝界核心價值觀;

(二)積極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基本職能,發揮在行業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團結凝聚廣大文藝評論家和文藝評論工作者投身文藝評論事業;

(三)遵循藝術規律,規劃和開展文藝理論研究;協調會員開展文藝評論工作,打造文藝評論活動品牌和文藝評論陣地,宣傳、推廣文藝評論成果;

(四)培育和發展壯大文藝評論工作者隊伍,組織和開展各種研討、觀摩、采風等文藝評論活動,幫助會員拓寬視野、交流經驗、提高素養;支持和引導群眾性文藝評論活動,協助有關單位和部門現、培養和推薦評論新人;建立文藝評論工作者管理、評價、激勵機制;探索“互聯網+協會”工作模式,逐步建立覆蓋廣泛、規范有序的文藝評論工作者組織網絡體系;

(五)組織開展科學、健康、理性、客觀、公正的文藝評論和學術活動,激濁揚清、褒優貶劣,推出彰顯時代精神、富有海南特色、群眾喜聞樂見的文藝評論作品和學術成果,發揮文藝評論引導創作、推出精品、提高審美、引領風尚的職責作用;

(六)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文藝評論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反映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體制。

第八條  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凡從事文藝評論和理論研究、編輯出版、教育培訓和組織工作有一定成就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履行入會手續后,即為本會會員;

(四)凡在本省生活、工作的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會員經本人申請后均可成為本會當然會員。

(五)凡本省政府社團管理部門批準登記的有關文藝評論團體,自愿申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團體會員的負責人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為當然的理事提名。被當選的團體會員理事,實行自然替補制,即該理事不再擔任團體會員負責人職務后,該團體新負責人自然接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按章程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章程規定,違法違紀,失德失范,由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提醒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停會籍,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任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全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除特殊情況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由主席團召集。

第二十一條  屆中調整理事會成員,須經主席團提名,履行必要的報批手續后,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駐會秘書長召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期執行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有關規定要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應報省文聯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聯絡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支持;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未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前,財務由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代管。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時,按規定,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文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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